108年度第五次工作坊:內聖外王的重整與貫徹──論朱熹哲學思想與道德事功之學的聯繫

中國哲學研究中心
108年第五次工作坊

主題:內聖外王的重整與貫徹──論朱熹哲學思想與道德事功之學的聯繫

講者:張莞苓(致理科技大學通識中心兼任助理教授)

主持:賴柯助(中正大學中文系助理教授)

時間:2019/10/19(六)下午14:00

地點:鵝湖人文書院(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797號三樓之二)

 

講者簡介:

1.榮獲2019年紀念劉理堂先生博士論文獎

2.致理科技大學通識中心兼任助理教授

3.明志科技大學通識中心兼任助理教授

4.醒吾科技大學通識中心兼任助理教授

5.臺灣大學中文所博士

演講資訊:

「內聖外王」一詞雖非出自儒家,但許多學者們仍以其作為儒家思想內在精神與理念的指稱,有其源流與意義,因此要研究儒家思想,便不能不明白「內聖外王」對於儒者的意義與重要性。但清末以來,學者們開始將「內聖」定位為內在的道德修養、心性理論的建構,將「外王」定位為實際政治事功的達成與完滿,故而對於宋明理學家便有如下的評價:內聖有餘,外王不足。筆者認為,既然「內聖外王」一詞本就是一個後來學者借用來指稱儒家的概念,概念的內涵與範圍,應該回到各個時代、由不同儒者來界定。比如朱熹立朝不過40天,一生為官不超過10年,雖然在地方有些政績,但確實沒有豐碩或偉大的政治事功或建樹,那麼他作為一個儒者,其「內聖外王」就是斷裂的嗎?筆者認為,對於朱熹來說,不通過政治途徑亦能將儒家之道推擴出去,因此他用他一生的文教工作來證實了「內聖外王」的一貫,建立了新型態的「內聖外王」模式。本研究的目的,在於確立動態的「內聖外王」思維,採取歷史與哲學相結合的研究,並建構朱熹「內聖外王」的新型態,也以朱熹作為一個示範,為身為研究者、教育者的我們,提供一個從內到外、由己到他、由學術通往世界的最好展示。

 

參考資料:

內聖外王的重整與貫徹_報告簡介

第一章

第五場工作坊

 

地圖引導

108年度第四次工作坊:社會行為科學研究倫理審查:研究倫理之回顧與反思

中國哲學研究中心
108年第四次工作坊

主題:社會行為科學研究倫理審查:研究倫理之回顧與反思

講者:黃漢忠(中國醫藥大學教授)

主持:李瑞全(中國哲學研究中心主任)

時間:2019/09/21(六)下午14:00

地點:鵝湖人文書院(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797號三樓之二)

 

演講資訊:

 

社會行為科學 (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 簡稱SBS) 研究泛指研究人類態度、信念和行為的研究,研究人與外界社會環境接觸時,因人際間的彼此影響產生的交互作用,包括心理學、認知科學、社會學、人類學、政治學、經濟學、公共衛生、教育學、犯罪學等不同學術領域,都在不同程度上隸屬於社會行為科學研究的範圍。社會行為科學研究使用的研究方法也種類繁多,包括訪談、問卷調查、田野調查、民族誌研究法、實驗室實驗法、實地實驗法或對行為的自然觀察,以及次級資料的分析等,生物醫學研究也經常併用社會行為科學的研究方法。

 

自二次大戰後納粹德國不人道的人體實驗公諸於世,研究倫理的問題開始受到注意。1947年紐倫堡大審判中審判納粹醫生的法官著手擬訂有關可允許的醫學實驗之十項原則,後世稱之為「紐倫堡守則」(Nuremberg Code)。到了1953-1954年間,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 (NIH) 在其臨床中心成立了一個倫理審查委員會,以審查其內部研究,而在1960年代中期美國許多生醫研究機構自發建立了倫理審查機制,世界醫學會也於1964年首次制訂赫爾辛基宣言 (Declaration of Helsinki) 以規範生醫研究,但仍未能遏止不符倫理的研究不斷出現。1972年著名的塔斯基吉梅毒實驗 (Tuskegee syphilis experiment) 在報章上披露,促使美國衛生部於1974年5月制訂美國聯邦法令45CFR46,要求所有受補助、涉及人類受試者的研究皆須先接受機構審查委員會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簡稱IRB,台灣譯為「人體試驗委員會」或「倫理審查委員會」) 審查,不論是生醫研究還是社會行為科學研究都在被要求之列。同年7月美國國會制訂國家研究法 (National Research Act),成立生醫和行為科學研究人類受試者保護國家委員會 (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 of Bioethical and Behavioral Research)。該委員會在1979年完成了著名的貝爾蒙報告 (Belmont Report),確立對人的尊重 (respect for persons)、仁愛 (beneficence,為譯行善) 及公義 (justice) 三大研究倫理原則,作為研究倫理審查的依據。美國聯邦政府再於1991年制訂有關人類受試者保護的政策,俗稱common rule,各聯邦政府部門依45CFR46制訂本身有關受試者保護的法令,目前已有20個部門遵循common rule的規範。

 

台灣方面,1990年代即開始引進研究倫理審查制度,1997 年行政院衛生署(今衛生福利部)藥政處協調台大、北榮、三總、長庚、成大五大醫學中心組成「聯合人體試驗委員會」(JIRB)。2003年衛生署公告 「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組織及作業基準」,規定為保障受試者權益,施行人體試驗之醫療機構應組成人體試驗委員會。2009年國科會人文處(今科技部人文司)公開徵求「人類行為研究倫理與人體研究倫理治理架構建置計畫」,協助北、中、南三區建置社會行為科學研究倫理審查機制,台大、中國醫藥大學、成大藉由此計畫,各自成立研究倫理中心和倫理審查委員會。2011年衛生署制訂人體研究法,要求所有人體研究在執行前須經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雖然衛生署在2012年的函釋中表明人體研究尚不包括社會行為科學研究和人文科學研究,但科技部已於2015年的「人類研究補充說明」中,要求所有申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的行為科學研究必須事先接受研究倫理審查。

 

然而,自研究倫理審查制度建立以來,即飽受從事社會行為科學研究的學者之批評。這些學者認為,研究倫理審查干犯學術自由,許多審查委員對社會行為科學研究的特性沒有充分瞭解,常以生醫研究的標準審查此類研究。事實上,大部分社會行為科學研究所造成的風險甚微,若依循這些審查委員的標準,將使研究窒礙難行,甚至反而可能使研究參與者遭遇更大的風險。審查程序也相當繁瑣,造成研究者的負擔,2016年修訂、2018年開始執行的最新版common rule,即部分回應了這些學者的反對意見。不過,在國外也不乏社會行為科學研究對研究參與者造成嚴重傷害的先例,諸如耶魯大學心理學家Stanley Milgram的服從權威實驗、聖路易華盛頓大學社會學博士Laud Humphreys對同性戀者在公廁的性行為之研究,以及史丹佛大學心理學家Philip Zimbardo的監獄實驗,都曾引起極大的爭議。相比於生醫研究,行為社會科學研究所造成的傷害可能更不容易覺察,而且更為深遠。

 

本工作坊的目的,即希望從研究倫理的角度和對研究倫理審查實務經驗的反思,分析社會行為科學研究倫理審查的必要性,回應批評者的反對意見。例如,許多心理學實驗事實上和Stanley Milgram的實驗一樣涉及欺瞞 (deception),沒有確實告知研究參與者實驗的真正目的,事後應如何處理對研究參與者可能造成的心理傷害?研究特定族群的禁忌,或者特定研究對象如同性戀者或性工作者時,如何避免造成對他們的刻板印象和標籤化?研究犯罪行為時,如何避免增加研究參與者的法律風險甚至危害其人身安全?教學研究如何彌補因將學生區分實驗組和對照組所造成的學習成效的落差?針對這些問題,倫理審查委員會皆可為研究者提供適切的建議。另一方面,我們也將從保護研究參與者的立場和台灣社會行學科學者研究者對審查會建議的遵從程度,探討依目前最新版本的common rule修訂台灣相關規範是否合適的問題。

 

參考案例:

  1. Milgram experiment: https://en.wikipedia.org/wiki/Milgram_experiment
  2. Tearoom Trade: https://en.wikipedia.org/wiki/Tearoom_Trade
  3. 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tanford_prison_experiment

參考資料:

  1. Australian Government et al. (2007, Updated 2018). National Statement on Ethical Conduct in Human Research.. Retrieved September 8, 2019 from https://www.nhmrc.gov.au/about-us/publications/national-statement-ethical-conduct-human-research-2007-updated-2018.
  2. Bankert, Elizabeth A. & Amdur, Robert J. (eds.) (2006).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Management and Function, 2nd ed. London: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
  3. Canadian Institutes of Health Research, National Sciences and Engineering Research Council of Canada &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Research Council of Canada (Tri-Council) (2018). Tri-Council Policy Statement: Ethical Conduct for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s. Retrieved September 8, 2019 from http://www.pre.ethics.gc.ca/eng/documents/tcps2-2018-en-interactive-final.pdf.
  4. Citro, Constance F., IIgen, Daniel R. & Marrett, Cora B. (eds.) (2003). Protecting Participants and Facilitating 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 Research. Washington, D.C.: The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
  5. National Bioethics Advisory Commission (NBAC) (2001). Ethical and Policy Issues in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 Participants, vol. 1: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s of the National Bioethics Advisory Commission. Bethesda, Maryland: National Bioethics Advisory Commission.
  6.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 of Biomedical and Behavioral Research (1979).Ethical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 of Research (The Belmont Report). Retrieved September 8, 2019 from http://www.hhs.gov/ohrp/humansubjects/guidance/belmont.html
  7. Nuremberg Military Tribunals (1949). The Nuremberg Code. Retrieved September 8, 2019 from https://history.nih.gov/research/downloads/nuremberg.pdf.
  8. Office for 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s (2017). Revised Common Rule. Retrieved September 8, 2019 from https://www.hhs.gov/ohrp/regulations-and-policy/regulations/finalized-revisions-common-rule/index.html.
  9. Office for 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s (2016). 45 CFR 46: Pre-2018 Requirements. Retrieved September 8, 2019 from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CFR-2016-title45-vol1/pdf/CFR-2016-title45-vol1-part46.pdf.
  10.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2013.10). WMA Declaration of Helsinki – Ethical Principles for Medical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 Subjects. Retrieved September 8, 2019 from https://www.wma.net/policies-post/wma-declaration-of-helsinki-ethical-principles-for-medical-research-involving-human-subjects/.

 

 

社會行為科 學研究倫理審 查:研究倫理 之回顧與 反思 地圖引導

第三屆中國哲學研討會徵稿啟事

各位師友,您好:

    中國哲學研究中心將於2020年14(星期六)在鵝湖人文書院召開第三屆中國哲學研討會。本次研討會將持續「中國哲學的研究」的目標誠摯邀請大家共同在哲學這塊土地上繼續深耕。並有以下三方面的要求:(1)論文具有創新性;(2)完整的論文;(3)研討會全程參與

    本次研討會原則上以一天為期,會議論文貴精不貴多,我們期待每篇論文都得到充分討論,因此,希望發表人和參與者都能暢所欲言,能夠在會議中繼續進一步研究和發展,共同作出學術的貢獻。如蒙您的允諾,請於7月31日前填寫回條,列明論文題目和1000以內的摘要(具有創新性),本會將進行審查,若您的摘要通過審查,請於2019年10月31將大作全文寄下。

    中國哲學研究中心誠摯地敬邀您參與本次會議之論文發表與討論,也非常歡迎未投稿但有興趣的師友與會報名。

謹祝   研安

中國哲學研討會 會議召集人 黃瑩暖

中國哲學研討會 會議執行長 賴柯助      敬邀

請下載回條:第三屆中國哲學研討會邀請函與回條

並寄回至:cpsc1988@gmail.com

108年度第三次工作坊:晚明王學原惡論

中國哲學研究中心
108年第三次工作坊

主題:晚明王學原惡論

講者:陳志強(台灣大學哲學系助理教授)

主持:賴柯助(中正大學中文系助理教授)

時間:2019/06/15下午14:00

地點:鵝湖人文書院(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797號三樓之二)

 

講者簡介:

香港中文大學哲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助理教授(2017-)。過往曾任教於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2015-17)及香港科技大學人文學部(2016-17)。2014-15年獲頒富布萊特(Fulbright)-研資局香港研究學者獎,赴美國波士頓大學擔任訪問學人。主要研究領域爲宋明理學、中國哲學史、比較哲學等。

 

工作坊主題說明:

人性非惡?惡從何來?如何去惡?

雖然理論上去「惡」與為「善」是修身的一體兩面,但歷史上「惡」的議題卻少見顯題與系統的論述。我們將從哲學史角度清理晚明王學──自王陽明以降,下轄陽明後學,直到劉蕺山為止──的理論資源,繼而系統地開拓出一套關於「惡」的哲學理論。

 

講者專書《晚明王學原惡論》介紹: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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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第二次工作坊:孿生地球與自然物名稱

中國哲學研究中心

108年度第二次工作坊

主題:孿生地球與自然物名稱

講者:劉詩韻(紐約州立大學哲學博士)

主持人:李瑞全(中國哲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央哲研所(兼任)教授)

日期:2019/05/18 下午2:00-4:00

地點:鵝湖人文書院

 

工作坊主題說明

人們用語言溝通想要表達的事物,當人們想要說明金銀或貓狗這類自然物時,他們會使用”金””銀””貓””狗”這些名稱去表達他們腦海中想要說明的事物。換句話說,當一個人眼前出現一隻狗,而他想要說明那是狗,他會使用”狗”這個名稱去指涉眼前這隻狗。也就是,他腦海裡的”狗”的意義,使得”狗”這個字詞指到了眼前這隻狗。如果說,他不知道”狗”這個字的意義,或者說他錯以為”狗”的意思是貓,那麼,他將無法使用”狗”去指涉眼前這隻狗。語詞的意義,似乎是不可避免地,與人們腦海裡所想的,或者說心理狀態,有一些關係。

另一方面來說,”狗”這個名稱,能用來說明吉娃娃鬆獅犬狼犬等等外形有相當差異的動物,然而,它卻不能用來說明狼與狐狸。科學家們決定了哪些動物是狗,哪些不是。因此,科學家們決定了”狗”能用來指涉哪些動物。科學家們似乎有權力去決定某一個自然物的名稱會指涉到哪些自然物。

於是,我們有了這個哲學問題:是什麼使得”狗”這個名稱能指涉到狗?

普特南(Hilary Putnam)用孿生地球論證去說明自然物名稱的指涉與人們的心理狀態沒有任何關係。然而,他的論證充滿疑慮。本工作坊將介紹孿生地球論證,並且分享我對此論證的批評,最後將討論哪些因素能決定自然物名稱的指涉。

 

歡迎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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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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